第三批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名单
日期:2018-03-16 来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1号)和《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交运发〔2016〕126号)等有关部署,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及部组织专家评选,部原则同意河北省张家口市等50个城市作为“十三五”期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第一批创建城市。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批复创建实施方案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本辖区内各相关城市的创建实施方案。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的工作安排,及时批复各相关城市的创建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要求,并抄告我部。
二、认真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积极申报纳入“十三五”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方案、符合条件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部将予以优先支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年度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内符合要求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支持,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97号)等文件要求,将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等,进一步落实好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的项目、资金等配套支持政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创建城市认真履行申报承诺,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创建主题、加大政府投入、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公交都市创建取得预期目标,让人民群众共享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加强创建动态监测评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对创建城市的指导和督促,压实创建城市的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目标,强化部门协作,推动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为便于部、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各创建城市工作情况,部组织开发了“公交都市发展监测与考核评价系统”,用于各创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数据填报,年度工作任务、创建指标完成进展、创建工作动态、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等。有关该系统的启用事项,部将另行布置。
四、加强宣传交流和经验推广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部每年组织开展的公交都市交叉督查、创建工作推进会等,及时总结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发掘工作亮点,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理念和措施,重大工作进展及成效及时上报。部将适时通报各地的创新做法和典型措施,为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供经验借鉴。
创建工作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创建工作结束后,部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达到创建要求的城市授予“公交都市”称号。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部运输服务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5292794。
交通运输部
2017年8月4日